總覽:性罪與遮罪
持犯總義門建立了「持犯」的總原則,本門則逐條展開具體內容,分兩章:性罪(殺、盜、婬、妄)與遮罪(飲酒、過中食、高大牀、嚴身、歌舞)。每條戒大致依「犯境(對象)→犯相(成犯條件、開緣不犯)」的架構展開。開篇有一張性罪重輕略表,先建立整體輕重感:
| 戒 | 上罪 | 中罪 | 下罪 |
|---|---|---|---|
| 殺 | 殺人 | 殺非人 | 殺畜生 |
| 盜 | 滿五錢 | 不滿五錢 | 一錢以下(仍犯,程度最輕) |
| 婬 | 正道 | 非道 | — |
| 妄 | 大妄語(自稱證聖) | — | 小妄語、兩舌、惡口、綺語 |
每一戒的犯緣分析,都會反覆用到「大漫心(不揀對象)/小漫心(意圖較窄)/剋心(鎖定特定對象)」這組框架,來判斷「境」與「心」若有一項不吻合時,罪責如何增減——這是南山律判罪最具特色的操作方法,下文各戒重複出現時不再逐一展開全部組合,只擇要說明原理與代表案例。
殺戒
犯境:「人」的範圍
事鈔釋「人」極精細:「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從入胎「初識」(凝滑如凝酥的階段)到臨終「後識」未捨,只要命、煖、識三事仍具足,即使將解未解,加害亦成重罪。
正明犯緣:五緣成犯
| 緣 | 內容 |
|---|---|
| 一、是人 | 對象確為人 |
| 二、人想 | 認知對象為人 |
| 三、起殺心 | 生起殺害的意圖 |
| 四、興方便 | 展開加害的具體行動 |
| 五、命斷 | 對象因此死亡 |
殺非人、殺畜生同此五緣結構,僅罪體由上罪降為中罪、下罪。若對象認知有誤(如誤把杌木當人)或加害手段未竟全功(僅動念未動身、或動身而未致死),依「大漫心/小漫心/剋心」與「境差」交叉判斷,總原則是:意圖越不揀對象(大漫),罪責越不因誤中他物而減輕;意圖越鎖定特定人(剋心),若因誤認而傷及他人,仍依原意「不依誤而依剋」判重。
闕第三緣(無殺心)舉出重要的實務案例——因懲罰他人而致死(苦治),或因看護不周、給錯藥、破癰不當而致死,因無殺人動機,只結中罪,但因看護失職仍不能全然無罪。這是性罪中少見涉及「過失責任」(醫療照護疏失)的細緻討論,對在家居士照顧病人、長輩時尤其值得留意。
隨釋:廣辨殺相
| 樣態 | 要點 |
|---|---|
| 自作教人 | 自殺八法(身現相、口讚死相、阬陷、倚撥、安殺具、與藥等);教他殺十一種方式(教、歎、教遣使、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只要輾轉最終「稱本期」(達成原定目標),教唆者一律犯重,且「三性之中能教犯重」,不論被教唆者本身善惡皆不影響教唆者罪責。 |
| 用語破國 | 若以星曆陰陽之術教唆征伐他國,因而致人死亡、掠奪財物,同時犯盜、殺二個上罪。 |
| 讚死 | 若專對一人(剋心)讚死,而該人未解其意,反倒是旁邊聽懂的人因此自盡,讚者無罪(心非通漫,無害他之意);若心通漫、不揀對象,則隨死者皆犯——當時(及今日)常見讚美自焚等行為「令生欣樂」,依律同結重罪。 |
| 自殺 | 自殺本身僅結中罪:「命斷戒失,無可犯故」——命一斷,戒體隨滅,無法對自己完成根本罪,故止於方便罪。 |
不犯
擲物誤中、看護病人給藥致死、出入往來無心致死等,凡「一切無害心」皆不犯。
盜戒
盜戒是持犯別相門篇幅最大、內容最豐富的一節——南山特別提醒,這條戒最容易被輕忽誤犯,值得在家居士格外用心研讀。
正明犯緣:六緣
| 緣 | 內容 |
|---|---|
| 一、有主物 | 該物確有所屬之主 |
| 二、有主想 | 認知該物有主 |
| 三、有盜心 | 生起竊取的意圖 |
| 四、是重物 | 價值達到判重的門檻(五錢) |
| 五、興方便 | (戒疏無此緣,因「損財明盜,便成重罪,不假方便」——只要物離本處造成主人受損即成重罪) |
| 六、舉離本處 | 財物確實脫離原本所在之處 |
有主物:三寶物最重
| 類別 | 內容 |
|---|---|
| 佛物 | 佛受用物(曾直接為佛所用,如殿堂衣物,即使朽壞也不許轉賣,只能保存供奉,「乃至風吹雨爛,不得貿寶供養」);屬佛物(未曾直接受用,可轉賣供養);供養物(香華幡蓋,已用供養之幡只能改製不可轉賣);獻佛物(供佛之飲食,開許護廟侍佛者食用) |
| 法物 | 法所受用物(經卷紙素箱函,「一定敬同聖教」,永施不得改轉——文中特別駁斥世間「焚經得福」之妄說,並引佛陀過去世「捨身求半偈」典故彰顯佛法之珍貴難得) |
| 僧物 | 常住常住物(寺產田宅人畜米麫等,非經羯磨和眾不可分割挪用,即使不滿五錢,知事自盜亦犯極重);十方常住物、現前現前物、十方現前物 |
有盜心:十種賊心與五取
僧祇律記載,寺主雖出於好心互用三寶物,仍犯盜上罪(愚癡犯)——盜罪不論境之是非,只論擅取本身。四分律詳列十種賊心:
| 類別 | 內容 |
|---|---|
| 十種賊心(心,多屬貪瞋癡) | 黑闇心(愚癡誤信可學而犯)、邪心(貪利邪命)、曲戾心(假瞋恨取財)、恐怯心(威嚇或自身恐懼取財)、常有盜他物心(慣性圖謀)等 |
| 五取(業,內外俱盜) | 決定取(蓄意謀劃)、寄物取(侵吞寄存物)、恐怯取(示威嚇迫使人給)、見便取(伺機巧取)、倚託取(假借名聲權勢巧言誆騙取利) |
是重物:五錢的門檻
核心即「五錢」門檻,源自頻婆娑羅王(瓶沙王)之法:盜滿五錢處死刑,佛依此定盜戒結重之界限。南山採「隨處佛法用何等錢」之說,但實務上多依十誦:古大銅錢一當十六,五錢即八十小錢。
估價六原則:①以「盜時」之價值為準,不因事後貶值增值改判;②③依「本盜之時地」估價(不因貴處盜賤處賣、貴時盜賤時賣而減罪);④累犯不滿五、每次皆起「斷心」,各自結輕罪(不併合計)——但若毀損他物(燒埋壞色等)則直接犯重,不待實際取得;⑤眾人共盜集為一份滿五,全體結重;⑥師徒共盜分贓案例中,教唆者結重加中罪,各自實際只取自己份額者只結中罪——區分教唆責任與自身行為責任。
舉離本處:判定「完成」的十種情境
| 情境 | 判準舉例 |
|---|---|
| 文書成辦 | 枉法判用僧物、書寫地界,寫一頭方便中罪,寫兩頭究竟上罪 |
| 言教立 | 口頭宣稱決得地界,令對方生疑即中罪,令對方死心放棄即上罪 |
| 移標相 | 移動一根界標中罪,移動兩根上罪,乃至一髮一麥皆可能因地價極高而結重 |
| 墮籌/異色/轉齒 | 操弄分物籌碼、移動氈毯裝飾位置、賭博中移動棋子骰子,皆可能成犯 |
| 動產與不動產 | 盜牛馬須依所欲方向移動;盜田宅攻村等不動產,破壞行為本身即構成完成(不必真能「搬離」) |
| 特殊物件 | 盜飛鳥依左右翅或首尾移動判定;盜水依渠損程度分下中上罪;私度關稅逃稅同樣結重 |
不犯:親厚七法
五種心想(與想、己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皆無犯。其中「親厚意」須具備七項具體條件方能成立:
| 親厚七法 |
|---|
| 難作能作、難與能與、難忍能忍、密事相告、互相覆藏、遭苦不捨、貧賤不輕 |
若真具此七法,方許因親友情誼互取財物而不犯盜;否則假借友誼之名,仍構成盜罪。
婬戒
事鈔以大段生動比喻痛陳女色之患,並警示「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僅止於眼神、聲音、氣息接觸即已構成染污;教導以觀身不淨(「觀身不淨即是屎囊」)、觀婬根實唯便道等對治法門。
犯境
對象通三趣(人/非人/畜生),形通男女,處則女人三道(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大便道及口);不論對境覺醒、睡眠、剛死未壞或略壞,只要入婬處如毛頭深,即上罪。
正明犯緣:自造與怨逼兩套四緣
| 自造(主動) | 怨逼(被迫) | |
|---|---|---|
| 緣一 | 正境(男二道女三道) | 正境 |
| 緣二 | 興染心 | 為他怨逼 |
| 緣三 | 起方便 | 與境合 |
| 緣四 | 與境合便犯(縱有裹隔互障,入如毛頭即成大重) | 受樂便犯(被迫身交但心不染則不犯) |
《善見論》以「毒蛇口中」「置於火中」為喻,教人在被迫時對治苦受而不生樂著——怨逼三時(前中後)中若始終無樂則不犯,任一時有樂則犯重。
事鈔提出一個重要的比較原則:「婬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教唆他人行婬或妄語,因為好處(樂、名利)落在被教唆者身上,教唆者責任較輕;但教唆殺、盜,因損害同時及於自他雙方,教唆者與正犯同樣結重罪。這是判斷四重戒教唆責任輕重差異的關鍵原則。
邪婬
業疏解「邪」:五戒制他人妻而開自身配偶,八戒則連自身配偶亦制。資持據《俱舍論》列邪婬四種:他妻、自妻非道、非處、非時(懷胎乳子期或八關齋時)。
不犯
睡眠無知、被逼不受樂、全然無婬染意(癡狂心亂等)皆不犯。
妄戒
明大妄:自稱證聖的重罪
妄語通稱涵蓋一切虛妄言語,「大」特指狹義的「稱聖」宣稱——自稱已證得超凡聖法。
| 九緣 | 內容 |
|---|---|
| 對境是人/人想 | 對象確為人,且認知為人 |
| 境虛/自知境虛 | 所稱之事實際虛假,且自己明知 |
| 有誑他心 | 存心欺誑對方 |
| 說過人法 | 所稱內容須為出過凡俗之無漏聖道法 |
| 自言已證 | 須為自稱,非稱讚他人 |
| 言章了 | 表達清楚 |
| 前人解 | 對方確實理解 |
凡自稱獲得四禪四空、三十七道品、四向四果等一切聖法,無論口說或以身相示使人不疑,皆同犯重;自稱天龍鬼神來供養亦犯重。摩得伽論特別指出:自稱「是佛」等極端誇張宣稱,因太過離奇無人信受,反而只結中罪(因誑騙未能真正「得逞」)。
事鈔痛斥世人妄引「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以文過飾非,濫稱自身已然成佛或以此逃避戒行:
理具(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與事顯(實際修證)不容混淆,否則「滅法壞人莫甚於此」——這段對「以空理掩蓋事修」邪見的批判,在今日仍極具現實意義。
增上慢:真誠誤信的開緣
因久修山林、暫伏煩惱而誤信自己已證,事後遇境復生染心方知未證,只結下罪——這是佛陀特別體恤修行人真誠誤信(而非存心欺誑)的開緣。
示四過:小妄語、惡口、兩舌、綺語(皆下罪)
| 過 | 定義 | 開緣(不犯) |
|---|---|---|
| 小妄語 | 大妄以外一切妄語。判罪標準純以是否違背自己內心真實認知為準,不論客觀事實是否為真:「犯無定境,起必依心,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一切皆犯」 | 戲笑、疾疾說(倉促失言)、屏處獨說(無人聽聞)、欲說此而錯說彼 |
| 惡口 | 粗惡言語傷人,果報感召荊棘叢生之惡地(與彌勒時代十善感招珍寶遍地相對) | 為相利、為法、為律、為教授、為親友慈濟等五種正當理由而言語粗厲但內無嫌恨者 |
| 兩舌 | 「彼此鬪亂令他破也」——挑撥離間(戒疏認為宜稱「離間語」較精確) | 為破惡知識、惡伴黨等出於護法利他之心而挑撥使人脫離惡友 |
| 綺語 | 「無義語」,如錦繡交錯成文。成論三判準(具一即犯):實語但非時而說;雖合時但令人衰惱無益;雖有利益但言辭無序不合章法 | 小語錯誤等一律不犯 |
遮罪五種(皆判下罪)
飲酒:十過
| 過 |
|---|
| 顏色惡、少力、眼視不明、現瞋恚相、壞業資生、增疾病、益鬪訟、無名稱、智慧少、命終墮三惡道 |
犯相三緣:是酒(凡具酒之色香味者皆算,甜醋酒、麴酒、糟亦犯,不限釀造方式)、無重病開緣、飲咽便犯(隨咽結罪)。不犯:唯有他藥治療無效後,方得以酒為藥內服;外用塗瘡則一切無犯,但不可藉病妄飲。
過中食
制意援引《智度論》辨析「實時」(迦羅)與「假時」(三摩耶)之別,說明毗尼制戒特意採用實時定義(明相出至日中)。犯相四緣:是非時、非時想、時食、咽咽犯。日中界限極嚴格——「一瞬一髮」過中即犯。不犯:黑石蜜和米(屬糖類非正食)、煮麥令皮不破漉汁(治病用)、吐出後未出口即嚥回不算犯(若已出喉外方咽回則犯)。
高大牀、嚴身、歌舞
| 遮罪 | 要點 |
|---|---|
| 高大牀 | 床高以佛八指為限(約合唐尺一尺三寸強);床腳高度用「佛指」量,防潮支撐木則用「人指」量——僧祇律開許低濕處可用支撐木墊高至八指(人指量),今之「拜凳」即屬此類開緣,僅限禮佛用途。 |
| 嚴身 | 印度習俗以花鬘貫首、香油塗身為美飾;漢地對應禁止項為佩帶飾物、花瓔、脂粉塗面等。 |
| 歌舞 | 業疏釋「倡伎樂」:倡指俳優以人為戲弄的表演者,樂指金石八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所奏之樂,伎則泛指演奏者(不分男女)。 |
名相索引
讀書會提問
- 殺戒中「因照護疏失致死」的案例(給錯藥、看護不周),對我們照顧病人、長輩時的謹慎態度有什麼提醒?
- 盜戒特別強調「僧物最重」,甚至說「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這種嚴厲的態度,反映了什麼樣的價值排序?
- 「親厚七法」列出七項具體條件才能因友誼互取財物而不犯盜——如果只符合其中兩三項,你覺得算不算「誠實入開位」?
- 婬戒與殺盜二戒在教唆責任上的比較(「婬則樂在前人……二犯並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這個原則對你理解「共犯責任」的輕重判斷有何啟發?
- 對「以理廢事」邪見的批判(「冰即水而冰豈成流」)——你有沒有見過用「眾生皆有佛性」或類似說法來迴避戒律要求的情況?
- 「增上慢」被視為真誠誤信的開緣,與「大妄語」存心欺誑的重罪形成對比——這對我們理解「動機」在持戒判斷中的核心地位,有什麼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