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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基礎 · 界品

俱舍論界品導讀(品一)

用圖表掌握界品: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定義與互攝,以及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的判準——這是全論法相分析的起點。

總覽圖:分別界品在全論中的位置

《俱舍論》三十卷九品界、根、世間、業、隨眠、賢聖、智、定、破我
分別界品卷一~卷二,全論第1品
蘊、處、界三科用三種方式收攝一切法
十八界廿餘門分別本品下半,立法相分析之方法

論首先以歸敬頌讚佛、釋「對法」與「對法藏(俱舍)」得名之由,再說明造論之因——由惑令世間漂轉生死大海,故傳佛說對法,欲令世間得擇法故。此後便依「蘊、處、界」三科將一切法收攝殆盡,而本品品名「分別界」,正是因為卷二以十八界為骨幹,展開全論最詳盡的一輪法相分析,後面各品談根、談世間、談隨眠,凡涉及法相歸屬,多回頭援用本品所立的架構。

本品的主軸:先以蘊、處、界三科層層收攝一切法,再以「有見無見、有對無對、三性、三界繫、尋伺、所緣、執受……」等二十餘重門,逐一分析十八界,為全論的法相分析立下方法論的基礎。

科判骨架:本品如何開展

分別界品第一
  • 甲一 卷一:蘊處界總說
    • 皈敬序與造論宗旨——讚佛敬禮、釋「對法」與「對法藏」、「俱舍」命名之由、由惑漂轉生死故傳佛說對法
    • 有漏無漏之辨——有漏謂除道諦餘有為法;無漏謂道諦及虛空、擇滅、非擇滅三無為
    • 有為法總相與異名——體即色等五蘊,亦名世路、言依、有離、有事;有漏法又名取蘊、有諍、苦、集、世間、見處、三有
    • 色蘊別釋——五根、五境(色聲香味觸)之細目、無表色;四大種地水火風及其業用堅濕煖動
    • 受想行識三蘊及蘊處界建立——受想行識之相;受想何以別立為蘊;蘊處界三科同攝五蘊而異名,意界即六識無間滅者
  • 甲二 卷二:十八界廿餘門分別
    • 有見無見、三種有對(障礙、境界、所緣有對)
    • 善不善無記、三界所繫、有漏無漏
    • 有尋有伺——五識雖有尋伺而無「分別」,辨自性、計度、隨念三種分別
    • 有所緣無所緣、有執受無執受、大種所造與可積集
    • 能斫所斫能燒能稱、異熟生所長養等流性、得非得
    • 內外、同分彼同分、三所斷(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
    • 是見非見——眼根見色與眼識見色之諍
    • 根境至不至、極微相觸、等量境、識所依、隨根立名、地繫關係
    • 六識所識、常無常、二十二根總結

卷一定義「什麼是一切法」,卷二則反覆追問「這些法各自具有哪些性質」——這一問一答的節奏,正是全論其餘八品共通的寫法。

蘊、處、界三科對照,與色法的基礎分類

論中明言:蘊、處、界三科其實同攝五蘊,只是因所化有情愚有三品、根有利鈍、樂有廣略不同,佛才依次第說蘊、處、界三門,方便不同根機的學人掌握。三科的對應如下:

五蘊十二處十八界
色蘊(除無表色)十處:眼處~身處、色處~觸處十界:眼界~身界、色界~觸界
受蘊、想蘊、行蘊
+無表色+三無為
法處法界
識蘊意處七界:六識界(眼識界~意識界)+意界

十八界何以是十八而非十七?五識各有別所依(眼等五根),第六意識卻無別所依,故須別立「意界」——即前六識無間滅已、能生後識者——以成第六識之依,十八界之數方能安立。

四大種:色法的根本

地界業用:能持 自性:堅
水界業用:能攝 自性:濕
火界業用:能熟 自性:煖
風界業用:能長 自性:動

十八界中,觸界通大種與所造二分;其餘九色界(五根、色聲香味)唯是大種所造,不能離四大種而獨存。

判讀表:十八界廿餘門分別一覽

門類內容要點
有見無見唯色界(眼所對之顯形色)有見,可示現此彼差別;餘十七界皆無見。
有對無對就障礙有對而言,唯十色界(五根五境)更相障礙,故名有對;此外另有境界有對、所緣有對二種更廣的安立。
善不善無記七心界及法界通善、不善、無記三性;十有色界中除色、聲二界,餘八(五根、香、味、觸)唯是無記。
三界所繫欲界具足十八界;色界唯十四界(除香、味二境及鼻、舌二識);無色界唯後三界(意界、法界、意識界)。
有漏無漏意界、法界、意識界中屬道諦所攝者為無漏,餘皆有漏;其餘十五界唯是有漏。
有尋有伺五識唯有尋有伺;意、法、意識三界隨所依地不同,通有尋有伺、無尋唯伺、無尋無伺三品;餘十色界俱無尋伺。
執受、大種所造、積集眼等五根與色香味觸住現在且不離根者為有執受;觸界通大種與所造,餘九色界唯所造;十色界積微所成,故可積集。
異熟生、所長養、等流內五根(眼等五界)通異熟生與所長養;聲界唯等流與所長養,無異熟生;七心界及色香味觸八界通異熟生、所長養、等流三性。
三所斷十色界及五識界唯修所斷;意、法、意識三界則通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三種。
是見非見唯眼界全分,及法界中八種慧(身見等五染污見、世間正見、有學正見、無學正見)名為「見」,其餘皆非見——詳見下方深入辨析。
二十二根眼等五根、女根、男根、命根、樂苦喜憂捨五受根、信勤念定慧五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三無漏根,共二十二根,分屬十八界中之十二界。

深入辨析:眼根見色,還是眼識見色?

本品在辨「十八界幾是見、幾非見」時,帶出一場《俱舍論》中極具代表性的宗義之爭。論主先給出「見」的定義:審慮為先、決度名見;正因如此,五識雖與尋伺相應而生,卻因五識俱生之慧無所決度,故五識並非「見」——這是各部共許的前提。真正的分歧在於:眼根本身算不算「見」?

迦濕彌羅國毘婆沙宗(有部正統)

主張眼能見、耳能聞、鼻能嗅、舌能嘗、身能覺、意能了:眼根雖非心所,但以其能明利觀照諸色,故亦得名為見。並非一切眼皆能現見,唯「同分眼與識合位」——即眼根與相應識俱起時——方能見色,非離識而眼根獨能見。對於「若識能見障色應可見」的詰難,此宗答以「識不能觀障色故」:識若能見則識無質礙,理應能透障礙而見,然事實不然,可知有質礙、能見障礙的是眼根,不是識。

經部及論主傾向之說

認為眼名能見、識名能了,皆是隨順世間言說而假立的名相,法唯因果,本無真實的「見者」「了者」可得。論主於長行末尾引經「方域言詞不應堅執,世俗名想不應固求」,表明此一傾向,但仍如實備列毘婆沙師「或二眼俱時見(開二眼見色分明故)」等正統主張,並未逕自否定。

世親一方面依理趨向經部的假名安立說,一方面又不迴避、不刪削毘婆沙宗的完整論證——這種「立宗、問難、備列異說」的寫法貫串全論,本品的這段辯論是體會《俱舍論》治學態度的絕佳入手處。

讀書會抓法

  1. 先分清「對法」與「對法藏(俱舍)」兩層意思。
    勝義對法指無漏五蘊之淨慧隨行;世俗對法指能得此無漏慧的有漏聞思修慧及能詮之論——這是全論的定調句,務必先弄清楚。
  2. 記熟蘊、處、界三科如何互攝五蘊。
    尤其「識蘊=意處=七界(六識界+意界)」這組對應,是理解全論「心、心所、不相應行、色、無為」五類法架構的起點。
  3. 把十八界的廿餘門分別當作一張活用的檢核表。
    同一組法,反覆用有見無見、三性、三界繫、尋伺等不同角度檢驗,這正是阿毘達磨「法相分析」的核心方法,本品是入門教材。
  4. 留意「是見非見」一段的宗義分歧。
    眼根見色或眼識見色的辯論,是有部與經部宗義分歧的縮影,後續分別隨眠品、破執我品討論根、識、我等問題時,多處呼應此一問題意識。
  5. 不必強記每一個具體法數。
    如觸十一種、聲八種、二十二根等,先掌握「為何要這樣分類」的義理脈絡,法數可留待覆讀、對照論頌時再逐條核對。
讀書會提問:
  • 論中說「淨慧隨行名對法」,為何要特別強調「淨」(無漏)一字?這與世俗對法的關係應如何理解?
  • 受、想兩種心所為何從行蘊中特別獨立出來安立為蘊?這個安立方式,對我們理解「什麼讓生死輪迴相續」有何啟發?
  • 「眼根見色」與「眼識見色」之爭,表面是法相問題,實際上牽涉「見者是誰」的更深層預設。你認為哪一種說法更貼近自己的日常經驗?
  • 蘊、處、界三科為何要由略而廣分作三種安立?若共修時只保留一種,會失去什麼樣的理解角度?

名相索引

對法對法藏俱舍有漏無漏虛空擇滅非擇滅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大種無表色意界取蘊有諍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是見非見審慮決度二十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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