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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行篇 · 離諸非法門

離諸非法門

五個容易被忽略、卻攸關僧俗互動分寸的實務主題:別請與僧次、僧食物的使用界線、僧眾能否受世俗謫罰、食肉的教誡演變,以及畜養貓狗的惡律儀。

第一章・別請僧眾

僧次請與別請的差異

意涵
僧次請不揀擇對象,凡夫聖人、坐禪誦經、勸佐眾事者皆為解脫出家,一律得入僧次受供,唯除惡戒之人;輪到誰就是誰,體現對僧寶的平等心。
別請特意挑選特定身分的人(如只請禪師、法師、律師),即使不指名道姓,只要有所揀擇,依然算「別請」——「甄簡異故不名僧次」。
「梵網云:別請物者,即盜四方僧物。仁王經亦呵責別請過……既僧次福大,有憑請者應說僧次功能,開悟俗心,勿令別請。」——道宣《行事鈔》

師子長者的故事:平等施,獲福無量

「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師子言:自今已後當不別請。佛言:我亦不令別施,以無有福。師子便平等施,亦不言此持戒犯戒。佛讚:善哉!平等之施,獲福無量,平等施者,施中第一。」——《增一阿含》,事鈔引

資持釋以「飲大海則飲眾流」為喻:僧次請之所以福報更大,正因供養者的心「通僧寶無所簡擇」——雖然只請到一人,卻等同供養了十方一切凡聖僧。

即使末法比丘外相不堪,也應恭敬如舍利弗

事鈔進一步提出一個極具震撼力的教誡:「正使將來法垂滅盡,比丘畜妻挾子,四人已上名字眾僧,漫請供養,應當敬視如舍利弗等。」——即使到了法將滅盡的末法時代,出現外相看似破戒(乃至「畜妻挾子」這樣極端的假設情境)的「名字僧」(有名無實之僧),只要以「僧次」平等心漫請供養,仍應以恭敬舍利弗、目犍連的心對待。這與入寺法式門「莫生見過」的教誡前後呼應。

資持釋以問答方式化解一個表面矛盾:五分律說「唯除惡戒人」,這裡卻說連畜妻挾子的名字僧都應恭敬供養,是否自相矛盾?答:五分律「除惡戒」是對僧團內部的極誡,用以策勵僧眾自我精進;賢愚、十誦、善生等經論則是針對「導俗」而說,恐在家眾輕慢僧徒、自招過失——「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僧人受供是否清淨,是他自己承擔的因果;在家人布施是否普遍周到、不揀擇對象,則決定了自己布施功德的大小。兩處教誡角度不同,並無真正衝突。

第二章・受僧食物

弘一律師按語:此章諸文多誡道眾(出家人)不得妄與,而在家眾也可藉此了解:對於僧眾的食物,同樣不得妄索妄受。

明用與:佛法中無貴賤親疏

「佛法中無貴賤親疏,唯以有法平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與,即壞法也。」——道宣《行事鈔》

俗人本非應受齋食供養者,僧人須先詢問對方是否持齋,能持齋者可給予食物;不能持齋者,應向其說明因果道理,讓對方明白這不是吝嗇,而是護持佛制——「是以謹守佛教,慎護僧法,是第一慈悲人」。

約緣開:特殊情況下的開許

情境開許內容
白衣入寺起嫌心五分律: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並應以好器盛裝(避免因器具粗劣再生嫌心)——但這是針對不明就裡的悠悠俗人;若對方是識達佛法的在家二眾,仍應誠實說明「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供給國王大臣十誦律:日常薪火燈燭等開銷可逕自動用一定額度(約合當時十九錢),不必事事稟白僧眾;若有惡賊來犯,可隨時應變,不限多少。
損益原則僧祇律、多論:對惡賊、施主、工匠乃至國王大臣等「有力能損益」者,應給予飲食——但區分「能損者與之」(可能加害僧團者,給予飲食以防患)、「有益者不合」(對已對僧團有利益者,不應額外給予,否則即是「污家」)。

示污家:濫用僧物討好世俗,是佛法的顛倒

為何拿信施物贈送白衣,是「倒亂佛法」
「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大臣俗人等,皆名污家……凡在家俗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血肉以種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人所生希望心。」——道宣《行事鈔》

事鈔指出這樣做至少有兩層過失:第一,破壞了施主原本的平等好心——得到饋贈的人歡喜愛樂,沒得到的人即使是賢善之人也心生不平,等於失去了對方原本深厚的福田機緣;第二,這是徹底顛倒了佛法的供養關係——在家人本應向三寶求清淨福田、甘願割捨血汗財物以種善根,如今若反過來是出家人拿信施物討好巴結在家人,等於讓在家人對出家人生起「希望得到餽贈」的世俗期待心,完全悖離了佛法的本意。事鈔更進一步指出:「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實法身」——與其把信施物拿去討好世俗,還不如安靜地清淨持戒,這才是對「法身」最真實的供養。

當然也有例外開許:律中不犯者,包括布施給父母、病人、小兒、孕婦、被囚禁者,以及在寺中幫工的雜役人員——弘一律師特別按語:布施給父母者,須是父母貧苦、且已先受歸戒者,方可施與。

第三章・謫罰可否

勸俗敬護:破戒比丘仍有「戒餘力」

「若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若有破戒而出家者……依我出家,持戒破戒,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等喻。」——《十輪經》,事鈔引

資持釋以四個生動的譬喻說明「戒餘力」的道理:牛雖死,人們仍取其牛黃入藥;麝雖死,麝香依然有用;有一則商人的故事——估客為求治盲藥材,取死者雙眼合藥,竟能令盲者重見光明,「其藥有功」;燒香時香體雖然燃燒毀壞,卻能熏染他物使之芳香。以此類推:破戒比丘即使外相有虧,他曾經受持過的戒,仍有殘餘的功用與力量存在——因此經文結論:「一切白衣皆應守護,不聽謫罰」,護法之責不在於審判、懲罰個別僧人的過失。

勸俗治惡:對嚴重敗壞正法者,護法之責仍在

「若懈怠破戒毀正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捨身生淨土中;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量劫不復人身。」——《涅槃經》《大集經》,事鈔引

另一方面,《涅槃經》《大集經》卻明白教誡君王大臣應對嚴重破戒、毀壞正法者加以苦治,甚至說「若我弟子多財多力,王等不治,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縱容嚴重敗壞佛法者,其過失等同斷絕三寶命脈。

會通:如何調和兩種看似矛盾的教誡

事鈔自己設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大集令治惡者?」如何調和?答案是區分兩種不同情況:

情況處置
內惡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的比丘不應謫罰——因其仍能廣泛引發大眾對佛法的信心,護持其外相有助於眾生生善
愚闇自纏、是非不曉、開啟道俗三惡門的嚴重敗類理合治之——如涅槃、大集二經所說,護法之責不能迴避

事鈔並補充:「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為定」——涅槃經是佛陀一代教法的最終囑累、決了究竟正義之所在,若十輪經與涅槃大集有所出入,最終仍以涅槃大集為準。「兩存亦得,廢前又是」——兩種說法可以並存(依情況適用),或以後說為最終定論,皆說得通。這段「會通」的方法,本身也是研讀律典時處理表面矛盾經文的一個示範。

第四章・食肉

引大廢小:從「三淨肉」到「不聽食肉」

「諸律並明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涅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涅槃經》,事鈔引

資持釋引《涅槃經》中一則譬喻:「夫妻二人共攜一子,同行曠野險難,糧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飧不得滋味」——若能將一切眾生之肉觀想如同自己親生兒女之肉,必然不忍貪食。事鈔並解釋此前允許食用「三淨肉」的方便說法,其本意是「為度眾生」的權宜之計,並非究竟教誡;到了《涅槃經》,佛陀明確廢除此前的開許,正式教誡弟子不再食肉——這正是南山律「大乘決了、廢前小教」的典型範例。

楞伽十過:對食肉的十種理由

要點
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
狐狗人馬屠者雜賣故(肉品來源混雜難辨)
不淨氣分所生長故
眾生聞氣悉生怖故
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
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
令呪術不成就故
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
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
由食種種肉,遂噉人肉故——如斑足王經說

斑足王的故事:其父遊獵時與獅子交合而生斑足,後繼承王位,一日掌膳者缺肉,求得小兒肉以充之,王覺其味殊異,因此下令常供,殺害既多,眾人欲弒王,王因此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人肉——以此警示嗜肉之習一旦養成,其貪求將無有止境。

引小急制:連小乘律典也趨向嚴格

要點內容
為一人殺,七眾不食僧祇律:若為比丘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眾同樣不應食——因為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原本律中開許食用「三種淨肉」(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但依此嚴格推論,「雖云得食,還同禁斷」。
屠者無肉可辦四分律:若此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之肉皆不得食——今屠者本就是為了販賣而殺,依此教法,等於根本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若對方真正持守十善,絕不會為了款待你而殺生;依此推論,「何由得肉而噉」?根本不可能吃到真正「合乎規範」的肉。
對假借「大乘」之名飲酒食肉者的嚴厲批評

事鈔痛斥:「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有人假借大乘「圓融無礙」之名而飲酒吃肉,事鈔嚴正指出:這種行為連大乘、小乘教法都不承認是合法的修行,等同自甘墮入屠夫的行列;連天魔外道尚且不飲酒食肉,這種人簡直連外道都不如,只能算是閻羅王手下的鬼卒爪牙。這段批判對今日某些假借「酒肉穿腸過、佛祖心中留」之類說法自我開脫者,仍是一記警鐘。

通禁諸物:五辛、蠶衣、乳蜜

「楞伽云:酒肉蔥蒜韮薤之屬,悉不嘗之。」「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楞伽經》《楞嚴經》,事鈔引

除酒肉外,蔥、蒜、韮、薤等五辛葷菜也在禁止之列——《楞嚴經》指出熟食五辛易助長婬欲,生食則增長瞋恚,食辛之人即使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仍嫌其臭穢而遠離。弘一律師另補充:南山律中對蠶絲衣物、乳、蜜等也有嚴格限制(僅重病時開許飲用),如《釋門章服儀》所云:「囚犢將乳,劫蜂賊蜜」——取用牛乳如同囚禁牛犢奪其乳,取蜜如同劫掠蜂群,雖然罪過遠不及屠獵狩獵那樣深重,但仍屬剝奪其他生命所得,故應審慎避免。

第五章・畜養貓狗

「或畜貓狗,專擬殺鼠,是惡律儀……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若受惡律儀,則失善戒。」——事鈔引《雜心論》《善生經》《成論》

資持釋解釋「流注相續」:因為飼養貓狗專門用來捕殺老鼠的害心,「非止一境,復無時限」——這種害心不限定於單一情境,也沒有時間上的終止點,念念相續增長,故稱「惡律儀」,足以使自己原本的善戒力量斷絕不續。(有解釋此處僅指涉及老鼠這一類對象的善戒不續,並非說其餘一切戒律皆盡失,但無論如何,這段教誡的用意是「誡勒之切」——語氣嚴厲正是為了警醒世人。)

輕重儀的具體建議:不繫、不施、任其自然

《量處輕重儀》進一步給出具體的處置建議:「養畜貓狗,專行殺害,經論斷在惡律儀,同畜便失善戒;出賣則是生類業障更深;施他還續害心,終成纏結;宜放之深藪,任彼行藏,必繫之顯柱,更增勞役;但依前判,彼我夷然,便息生殺怨家,新樹慈悲聖宅。」——若已飼養這類動物,出售給他人只會讓業障更深,轉贈他人則會延續其害心、形成糾纏不清的因果鏈結;最好的做法是將牠放歸山林,任其自然行止;若必須繫養,也不宜刻意增加牠的「捕鼠工作量」——依此原則處理,彼此(人與被畜養的動物)便能相安無事,止息這段生殺相報的怨結,轉而建立起一座真正的「慈悲聖宅」。

名相索引

僧次請別請名字僧污家三種淨肉戒餘力謫罰楞伽十過斑足王三淨肉之廢五辛惡律儀流注相續量處輕重儀

讀書會提問

  • 師子長者從「別請五百羅漢」到「平等施」的轉變,對你理解「布施的功德不在對象的表面條件,而在施者自己是否平等無揀擇」有什麼啟發?
  • 「破戒比丘雖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這個譬喻對你理解「即使外相有虧,過去持守戒律的功用仍未完全消失」有何體會?
  • 十輪經「不許俗治」與涅槃大集「令治惡者」表面矛盾,事鈔以「內惡外有善相」與「愚闇自纏、開三惡門」加以區分——這對你理解「不輕易論斷 vs. 護法之責不可迴避」之間如何拿捏分寸,有什麼啟發?
  • 「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何由得肉而噉」——這個邏輯推論對你理解「三淨肉」在實踐上幾乎不可能存在,有什麼衝擊?
  • 假借大乘之名飲酒食肉者,被批評「連天魔外道都不如」——你是否見過類似「戒律不重要、重點是心」的說法被用來合理化放縱行為?這段教誡對此有何提醒?
  • 畜養貓狗專門捕鼠是「惡律儀」,出賣、轉贈都只會讓因果更複雜——這對你理解「以其他生命作為達成目的之工具」這件事,有什麼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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